(2015)共民二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成斌、石海金与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潘水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斌,石海金,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潘水官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二初字第285号原告李成斌。原告石海金。被告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浮梁县广场花苑13栋1楼。法定代表人朱立智。被告潘水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斌、石海金诉被告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潘水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斌、石海金申请撤销对被告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潘水官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斌、石海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855元,由原告李成斌、石海金承担。审判员 戴大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 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