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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舟山庆海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志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舟山庆海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王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庆海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毛凌峰,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琦,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志杰。舟山庆海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志杰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庆海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志杰因犯罪现在杭州乔司农场服刑,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舟山庆海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7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崔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汪姣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