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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四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807号原告郭某,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耿某,女,汉族,住同原告。原告郭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林风雷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耿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耿某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2月自由恋爱,1996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郭某甲,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原告于2015年9月9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考虑家庭及子女的长远利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积极做夫妻和好工作,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多关心体贴爱人。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解互谅,共建美满幸福家庭是完全可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风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筝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