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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审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钟国丕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国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审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钟国丕,男,193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钟国丕不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民审初字第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并要求撤销原裁定,指令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在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黄锡英、余忠诉黄锡禄、詹沛鑫借款纠纷一案((2003)大民一初字第484号)中,自贡市恐龙法律服务所指派法律工作者钟国丕,担任该案被告黄锡禄、詹沛鑫的委托代理人。因此,钟国丕以自贡市恐龙法律服务所为被告,要求其支付报酬的诉求,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应予受理。原裁定处理错误,予以纠正。上诉人钟国丕所持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民审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位初审判员  阮志辉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凌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