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春德与黄立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德,黄立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德。被执行人黄立福。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4880元,案件受理费437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2107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詹志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