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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春德与黄立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德,黄立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德。被执行人黄立福。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4880元,案件受理费437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2107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詹志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