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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8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徐尚民与北京鑫和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尚民,北京鑫和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莹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8541号原告徐尚民,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鑫和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都市园望都三街二号。法定代表人康健。被告王莹。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尚民与被告北京鑫和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王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尚民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徐尚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尚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百六十二元,由原告徐尚民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徐尚民六百三十七元。代理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