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行初字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英、孙从凤与蚌埠市湖滨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孙从凤,蚌埠市湖滨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沈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蚌山行初字00066号原告:王英,女,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孙从凤,女,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两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贺德,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湖滨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陈文梅,主任。委托代理人:朱秀侠,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伟,湖滨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征迁办主任。第三人:沈泽龙,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孙从凤诉被告蚌埠市湖滨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第三人沈泽龙要求撤销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中,原告王英、孙从风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英、孙从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孙从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英、孙从凤负担。审 判 长 邵卫东审 判 员 寇学年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