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刑二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郑某、屈某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屈某,陈某甲,刘某甲,杨某甲,蒙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刑二初字第00130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17日被抓获,19日被刑事拘留,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朱某甲,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屈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17日被抓获,19日被刑事拘留,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17日被抓获,19日被刑事拘留,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17日被抓获,19日被刑事拘留,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17日被抓获,19日被刑事拘留,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蒙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17日被抓获,19日被刑事拘留,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诉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屈某、陈某甲、刘某甲、杨某甲、蒙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刑立他字第00217号指定管辖决定,本院于8月4日立案,8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敖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屈某、陈某甲、刘某甲、杨某甲、蒙某及辩护人朱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郑某辩护人提出:1、指控的诈骗数额不合理,应扣除成本;主观恶性不大;2、是初犯、从犯;3、家庭情况困难。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以来,陈某乙(另案处理)经与无锡市某医院妇科承包人陈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事先合谋,成立并利用“医托”组织实施诈骗。陈某乙组织、招揽、安排医托人员,负责将成员分组、设立组长、统一安排住宿、决定各小组分成及与医院商讨其他事宜。被告人郑某、屈某、陈某甲、刘某甲、杨某甲、蒙某为其中一组组员并集中住宿。被告人郑某为小组组长,负责上传下达和每日将当日被骗患者医疗费按照事先约定的分成比例平均分给本人及其他小组成员,并与被告人屈某、陈某甲、刘某甲、杨某甲、蒙某一起,采用搭讪患者,以在公立医院治不好但在某“医院”治疗好、且有专家坐诊无需排队等手法,将患者从无锡市人民医院、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无锡市妇幼保健医院、无锡市中医院、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等医院骗至无锡市某医院妇科就诊,再由无锡市某医院的医生程某、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采取虚构、夸大病情、虚假检验、××患者高额医疗费。2014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郑某、屈某、陈某甲、刘某甲、杨某甲共参与骗得被害人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人蒙某共参与骗得被害人人民币28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郑某、屈某、陈某甲、刘某甲、杨某甲采用医托诈骗的手法,将被害人陈某丁从无锡市人民医院骗至无锡某医院妇科就医,诈骗金额为人民币9920余元。2、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郑某、屈某、陈某甲、刘某甲、杨某甲采用医托诈骗的手法,将被害人白某从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骗至无锡某医院妇科就医,诈骗金额为人民币5170余元。3、2014年9月2日,被告人郑某、屈某、陈某甲、刘某甲、杨某甲采用医托诈骗的手法,将被害人孙某从无锡市妇幼保健医院骗至无锡某医院妇科就医,诈骗金额为人民币6020余元。4、2014年9月7日,被告人郑某、屈某、陈某甲、刘某甲、杨某甲、蒙某采用医托诈骗的手法,将被害人谭某从无锡市中医院骗至无锡某医院妇科就医,诈骗金额为人民币6810余元。5、2014年9月9日,被告人郑某、屈某、陈某甲、刘某甲、杨某甲、蒙某采用医托诈骗的手法,将被害人江某从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骗至无锡某医院妇科就医,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750余元。6、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郑某、屈某、陈某甲、刘某甲、杨某甲、蒙某采用医托诈骗的手法,将被害人周某从无锡市妇幼保健医院骗至无锡某医院妇科就医,诈骗金额为人民币5130余元。7、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郑某、屈某、陈某甲、刘某甲、杨某甲、蒙某采用医托诈骗的手法,将被害人武某从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骗至无锡某医院妇科就医,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090余元。8、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郑某、屈某、陈某甲、刘某甲、杨某甲、蒙某采用医托诈骗的手法,将被害人杜某从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骗至无锡某医院妇科就医,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990余元。9、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郑某、屈某、陈某甲、刘某甲、杨某甲、蒙某采用医托诈骗的手法,将被害人夏某从无锡市妇幼保健医院骗至无锡某医院妇科就医,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130余元。审理中,被告人屈某、陈某甲、刘某甲、杨某甲、蒙某共退出赃款人民币2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屈某、陈某甲、刘某甲、杨某甲、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丁、白某、孙某、谭某、江某、周某、武某、杜某、夏某的陈述,证人胡某的证言,涉案人员张某、程某、蔡某、杨某乙、陈某丙、卓某、刘某乙、陈某甲、盖某、陈某戊、朱某乙的供述,辨认笔录,消费单据,某医院自费医疗收费系统摘录的费用花费记录,检验报告单,超声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单,数码电子阴道镜检查报告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郑某辩护人提出“指控的诈骗数额不合理,应扣除成本”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所谓医托,即医疗骗子,是××患者至与其有约定的医院或小诊所诊治,骗取病患的医疗费用,严重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患者在上当受骗后不仅经济上受到损失,有××情,身体上进一步受到创伤,精神上亦受到损害,社会危害性极大。诈骗数额是指被告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取得的财物数额,尽管犯罪成本的多少会影响行为人实际获取的经济利益,但不能因为有犯罪成本的出现就掩盖其真实的诈骗目的,被告人的系××病患的诊疗费用为目的实施的。因此本案的诈骗犯罪数额应以被害人实际被骗的损失为定案依据,不存在需要扣除犯罪成本或合理的医疗费用之说,故辩护人的第1条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提出的第2、3条辩护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查明的事实,均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屈某、陈某甲、刘某甲、杨某甲、蒙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人钱财,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某、屈某、陈某甲、刘某甲、杨某甲、蒙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悔罪表现较好,故均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屈某、陈某甲、刘某甲、杨某甲、蒙某能退出部分赃款,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予宣告缓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杨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六、被告人蒙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朱杰焰审 判 员 金 语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以超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