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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苑淑珍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苑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2583号罪犯苑淑珍,女,59岁(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2007)东刑初字第325、326、327、328、3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苑淑珍犯受贿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一万元(已执行完毕)。苑淑珍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二中刑终字第18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18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16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6月14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25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8月9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31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苑淑珍的减刑建议,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予以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玉梅、助理检察员胡雪乔,以及执行机关代表北京市女子监狱警官田佳、傅莲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苑淑珍及证人张X、唐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苑淑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苑淑珍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苑淑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减刑建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和程序违法,同意北京市女子监狱对苑淑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苑淑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于2014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苑淑珍的当庭陈述及所写改造总结;(2)证人张X、唐X的证言;(3)北京市女子监狱出具的罪犯苑淑珍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集体评议表;(4)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5)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等。本院认为,罪犯苑淑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北京市女子监狱的减刑建议、北京市团河地区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苑淑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京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人民陪审员  洪晓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