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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荣执字第8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文波与周明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波,周明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荣执字第889-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波。被执行人周明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商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5条、38条、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周明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账号:60×××80存款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明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账号:60×××80存款35000元。冻结被执行人周英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账号:60×××80存款200000元。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庶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