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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6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秦喜枝与万福集团嵩县金海金矿有限公司、李菊美、宋伟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喜枝,万福集团嵩县金海金矿有限公司,李菊美,宋伟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625-1号原告秦喜枝,女,1960年4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志宽,律师。被告万福集团嵩县金海金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法定代表人王进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菊美,女,1964年7月2日出生。被告宋伟朋,女,1970年7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喜枝诉被告万福集团嵩县金海金矿有限公司、李菊美、宋伟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喜枝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万福集团嵩县金海金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李某某以其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金城路东段南侧鑫源花园7号楼2单元5层5××室(新郑房权���字第13010045××号)的房屋为原告秦喜枝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喜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万福集团嵩县金海金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某某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金城路东段南侧鑫源花园7号楼2单元5层5××室(新郑房权证字第13010045××号)的房屋一套。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秦喜枝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代蔚青审 判 员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八日书 记 员  李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