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福建新宇竹木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安吉县东荣竹木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新宇竹木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吉县东荣竹木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49号原告福建新宇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法定代表人章杨,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寿春(系原告法定代表人父亲),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住浦城县。委托代理人季清云,男,浦城县南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浦城县。被告浙江省安吉县东荣竹木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法定代表人潘晓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石,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新宇竹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安吉县东荣竹木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新宇竹木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新宇竹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原告福建新宇竹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