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付光成与范兆杰、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光成,范兆杰,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34号原告:付光成,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范兆杰,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明,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光成诉被告范兆杰、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光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光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5元,减半收取2397元,由原告付光成承担。审判长 闫建仁审判员 曹云龙审判员 付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