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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交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交民初字第185号原告:白某某,女,蒙古族,农民,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小城子村四组2-163号。被告:王某某,女,蒙古族,农民,住喀左县草场乡郭彩店村三组000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武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