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04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出生地山东省郓城县,住郓城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5月3日被羁押,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2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X村X市场X公寓三楼内醉酒闹事,民警冯某甲发接警后到现场处置,后刘采取暴力将冯打伤。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X村X市场X公寓三楼内醉酒闹事,民警冯某乙接警后到现场处置,后刘采取暴力将冯打伤。被告人刘某被当场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害人冯某乙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证人李某、余某、圣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太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病历,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刘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刘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 玲 玲人民陪审员 廖 叶 松人民陪审员 陈 敏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