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曹小凤与赵绍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小凤,赵绍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1243号申请执行人曹小凤,暂住地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赵绍金,壮族。申请执行人曹小凤与被执行人赵绍金刑事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790号刑事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绍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253.79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志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赐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