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50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农民。2015年4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碚法刑初字第004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5)碚法刑初字第004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红审 判 员 张 良代理审判员 马李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米唐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