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于世尧与张美家、朱立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美家,于世尧,朱立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1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美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世尧。原审被告朱立章。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住所地宝应县苏中北路10号。上诉人张美家因与被上诉人于世尧、原审被告朱立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美家表示已达成和解,于2015年9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美家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上诉人张美家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冰代理审判员 韩凯代理审判员 柏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