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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三元支行申请执行杜水英、南平市泓利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三元支行,杜水英,南平市泓利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三元支行。负责人吴文英,行长。被执行人杜水英,女。被执行人南平市泓利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晓峰,执行董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三元支行申请执行杜水英、南平市泓利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杜水英、南平市泓利投资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三元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7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南平市泓利投资有限公司用于该笔借款抵押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号为南房产权字第201006722号、土地使用证权证号南国用(2011)第00439号),依法委托评估,但短期内无法处置变现。另查明,被执行人南平市泓利投资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无生产设备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此外,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杜水英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家琳代理审判员  谢光福代理审判员  江娄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倩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