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冯一×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一&times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290号公诉机关宁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一×,工人。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宁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津宁检公诉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一×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冯一×酒后进入被害人赵××位于天津市宁河县现代产业园区润馨物流园金谊通家具厂职工宿舍2楼19号房间宿舍内,冯一×先对赵××进行语言、动作的挑逗,后将房门反锁,不顾赵××的阻拦,强行抚摸赵××的左侧乳房,对赵××进行猥亵,后自行离开。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冯一×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冯一×赔偿了赵××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一×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冯一×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适用缓刑。被告人冯一×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冯一×酒后进入被害人赵××位于天津市宁河县现代产业园区润馨物流园金谊通家具厂职工宿舍2楼19号房间宿舍内,冯一×先对赵××进行语言、动作的挑逗,后将房门反锁,不顾赵××的阻拦,强行抚摸赵××的左侧乳房,对赵××进行猥亵,后自行离开。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冯一×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冯一×赔偿了赵××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赵××的陈述;2、证人李××、冯二×、王××等人的证言;3、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检查笔录,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4、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5、调解协议及谅解书;6、被告人、被害人及相关证人的主体身份证明;7、被告人冯一×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一×以暴力的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予以支持。被告人冯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冯一×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冯一×认罪态度较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一×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汪卫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莹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