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17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峰与孙卫东、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孙卫东,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706-3号原告刘峰。被告孙卫东。被告钱萍。本院在原告刘峰与被告孙卫东、钱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