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刑监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烟刑监字第41号孙召山:你因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烟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审认定被告人孙文明犯贩卖毒品罪缺乏毒品实物的证据支持,认定被告人孙文明2013年12月19日、2014年1月2日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成立,请求撤销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5)烟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依法改判被告人孙文明无罪。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原审庭审中证人王祖国、王东宁、宋超、刘海清均证实了原审被告人孙文明贩卖毒品的事实,且上述证人证言与电子数据、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相吻合,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孙文明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你提出“认定孙文明贩卖毒品缺乏毒品实物的证据支持,贩毒事实不成立”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孙文明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