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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04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碧与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碧,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441-1号申请执行人王碧,个体户。被执行人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宪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4)邳民初字第4196号民事判决书: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碧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以7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11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元,由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车辆管理中心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徐州汇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邳州市运河街道“××”土地使用权被多个案件查封,本案的执行需等待另案对查封财产的处置结果。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44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盖克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