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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万民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廖兴贵、林信强与米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兴贵,林信强,米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万民保字第00026号申请人廖兴贵,男,汉族。申请人林信强,男,汉族。被申请人米毅,男,汉族。申请人廖兴贵、林信强因与被申请人米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米毅所有的晋AT****号捷达牌出租汽车。申请人廖兴贵、林信强的担保人林述法以其所有的晋A4****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担保人林修明以其银行存款20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米毅所有的晋AT****号捷达牌出租汽车一辆。二、依法查封申请人廖兴贵、林信强的担保人林述法所有的晋A4****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三、依法冻结申请人廖兴贵、林信强的担保人林修明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