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小拥与王玉娟、于国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拥,王玉娟,于国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276号原告刘小拥。被告王玉娟。被告于国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拥诉被告王玉娟、于国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拥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小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刘小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学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