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神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从义、傅克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从义,傅克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神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赵从义,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被执行人傅克树,男,198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神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立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傅克树的银行存款,金额以30625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维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建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