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姚红战与李亚峰、李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33号原告姚红战,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军强,永济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亚峰,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亚平,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姚红战诉被告任亚峰、李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7日开庭审理,因案件受理费经批准在结案前交清,为避免案件受理费流失,故于庭审后通知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550元,逾期未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未按期交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9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谢焕玲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