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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8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胡胜有诉被告胡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胜有,胡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820-1号原告:胡胜有,男,1963年5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易锋,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胡友华,男,1969年9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胜有与被告胡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胜有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将被告胡华友所有的坐落在武汉市硚口区存仁巷房屋一套(武房权证硚字第20070099**,面积:53.38㎡)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其所有的坐落在武汉市汉正街841号4楼6号房屋一套(武房权证硚字第2005092**号,面积:75.91㎡)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胡华友所有的坐落在武汉市硚口区存仁巷房屋一套(武房权证硚字第20070099**,面积:53.38㎡)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烈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