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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强国与旺苍县立溪岩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赵强国,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2日。被执行人:旺苍县立溪岩煤矿。法定代表人:李云贵,经理。本院在执行赵强国与旺苍县立溪岩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3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冷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