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长丰县义井乡卫生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丰县义井乡卫生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374号原告:长丰县义井乡卫生院,法定代表人:严文军,院长。委托代理人:黄奎,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王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凯,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秦晓峰,安徽许一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丰县义井乡卫生院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丰县义井乡卫生院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丰县义井乡卫生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丰县义井乡卫生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长丰县义井乡卫生院承担。审判员 柴燕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