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恩利与庞洪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恩利,庞洪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1209号原告杨恩利,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庞洪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恩利与被告庞洪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恩利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恩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洪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