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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恩利与庞洪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恩利,庞洪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1209号原告杨恩利,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庞洪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恩利与被告庞洪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恩利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恩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洪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