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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曲立业与被告翟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立业,翟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606号原告:曲立业,现住前郭县。被告:翟雨。原告曲立业与被告翟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立业诉称:2010年7月10日,被告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2013年5月1日偿还,逾期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居住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曲立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丽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