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月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月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承利。委托代理人:徐海龙。被执行人:陈月菊,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月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玉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