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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夏民初字第813号原告韩某某,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250元。审判长  王春峰审判员  王娜丽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