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05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希宽与被告关凤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宽,关凤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5504号原告李希宽。委托代理人周桂君,系辽宁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凤林。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去中山路385号。代表人崔玉凯,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贵峰,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李希宽与被告关凤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桂君、被告关凤林、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汪贵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17日8时40分,被告关凤林驾驶辽AQH4**号车辆行驶至沈北新区拉塔湖街七星湖路口时,与骑行二轮摩托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损,原告受伤的后果,经沈阳市沈北新区交通队认定被告关凤林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988.81元、误工费7200元、护理费673.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交通费500元、车损2000元,共计17062.49元。被告关凤林答辩:车辆是我所有,已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险50000元,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险5万元含不计免赔,同意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误工费,原告已63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我公司不同意赔偿该项。住院伙食补助费同意按50元每天计算,交通费请求过高,车损未经过我公司定损不同意赔偿。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7日8时40分,被告关凤林驾驶辽AQH4**号车辆行驶至沈北新区拉塔湖街七星湖路口时,与骑行二轮摩托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损,原告及摩托车乘员华喜军受伤的后果,经沈阳市沈北新区交通队认定被告关凤林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于当日到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心医院治疗7天,经诊断为右足3-4跖骨骨折、右大腿、左足擦皮伤,住院期间二级护理,出院医嘱休息一个月,支出医疗费5988.81元。另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5万元,并约定不计免赔,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保险期限内。原告系沈阳市新城子区兴隆台锡伯族镇工程队员工,月工资24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故已经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被告关凤林应按责任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因被告关凤林所有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5988.81元;2、误工费2960元(按每日80元计算37天);3、护理费673.68元(按辽宁省2015年度居民服务业日平均工资96.24元计算7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按每日100元计算);5、交通费300元(本院酌定);6、车损1000元(本院酌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希宽医疗费5988.81元;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希宽误工费2960元;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希宽护理费673.68元;四、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希宽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五、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希宽交通费300元;六、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希宽车损1000元;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关凤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