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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商初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昆山市变压器厂与苏州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变压器厂,苏州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1330号原告昆山市变压器厂。投资人顾桃生,厂长。委托代理人蔡美华,江苏21世纪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变压器厂与被告苏州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昆山市变压器厂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变压器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变压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7元,减半收取8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倩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