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蔡某与N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NGUYENTHINHIEU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苍民初字第907号原告:蔡某。被告:NGUYENTHINHIEU(中文名阮氏饶),越南国籍。原告蔡某为与被告NGUYENTHINHIEU(中文名阮氏饶)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NGUYENTHINHIEU(中文名阮氏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起诉称:原、被告经越南籍女友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至今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和债务。由于被告系越南人,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语言不通、性格不合,互不理解对方的爱好、志趣和想法,加上被告生活不习惯,适应不了原告的家庭,双方相处之间非常纠结,难以建立起夫妻感情。2013年6月25日,被告不辞而别,离家出走,再没与原告任何联系。原告的越南籍女友打听寻觅,始终没有被告的踪影。现双方分居生活数月,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蔡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护照,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事实;4.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凭证,用以证明被告系越南国籍的事实;5.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具的婚姻状况确认书,用以证明被告与原告结婚之前系单身,与原告结婚经过越南国登记确认的事实;6.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胡志明市总领事馆副领事出具的(2013)胡领认字第3355号证明,用以证明婚姻状况确认书真实的事实;7.苍南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被告暂住在苍南县龙港镇的事实;8.苍南县金乡镇大岙心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被告婚后出走,现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NGUYENTHINHIEU(中文名阮氏饶)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1-4、7系国家职能部门颁发的证件或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据5-6系经我国驻越南国领事证明真实的婚姻状况确认书,证据8系村民委员会对其辖区内村民婚姻概况及被告离家出走事实,了解知情后出具的证明,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被告NGUYENTHINHIEU(中文名阮氏饶)系越南国籍。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在温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未生育子女。因夫妻感情纠葛,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但双方分别为不同国家的公民,经介绍认识后仅短暂接触和了解即办理结婚登记,说明双方之间婚前感情基础薄弱;且婚后共同生活仅7天,被告即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这也说明双方已建立的一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认定双方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蔡某与被告NGUYENTHINHIEU(中文名阮氏饶)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正中代理审判员 林超方人民陪审员 苏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 婷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