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喀法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胥美玲与王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美玲,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胥美玲,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强,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胥美玲申请执行王强离婚纠纷一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喀民初字第3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3)喀民初字第35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荣富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