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898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九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