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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898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九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