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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岳西县横河水电站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西县横河水电站,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岳武高速公路安徽段YW-05标项目部,贵州桥梁建设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岳武高速公路安徽段YW-04标项目部,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505号原告:岳西县横河水电站。代表人:吴昱昊,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储晓东,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明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峰,该公司干部。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岳武高速公路安徽段YW-05标项目部。被告:贵州桥梁建设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岳武高速公路安徽段YW-04标项目部。被告: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贵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祖宾,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仁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永前,安徽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西县横河水电站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岳武高速公路安徽段YW-05标项目部、贵州桥梁建设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岳武高速公路安徽段YW-04标项目部、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岳西县横河水电站以与诸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岳西县横河水电站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西县横河水电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岳西县横河水电站负担。审 判 长  XX球审 判 员  程灿玲人民陪审员  刘王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郭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