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与杨秀磊、李思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杨秀磊,李思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474号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一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卢永乾,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圣法,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杨秀磊。被告李思琪。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秀磊、李思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5元,减半收取728元,由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