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延国与安图县吉庆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延国,安图县吉庆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李延国,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安图县吉庆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图县。申请执行人李延国与被执行人安图县吉庆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安白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延国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62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李延国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安图县吉庆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又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安图县吉庆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09)安白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李延国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芳审 判 员 薛东昌代理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