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民终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尉氏县洧川镇董庄小学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公司,刘某某,尉氏县洧川镇董庄小学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1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新鹏,任公司经理。住所地:尉氏县。委托代理人潘恒志,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刘占奇,1978年1月14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尉氏县洧川镇董庄小学,住址尉氏县,法定代表人查献社,任校长。委托代理人李兰舟,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刘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尉氏县支公司、尉氏县洧川镇董庄小学人身保险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9日,该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4)尉民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尉氏县支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53元,退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尉氏县支公司。审判长 谷长东审判员 郭为民审判员 杨雯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曌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