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状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温州广全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谢尚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广全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谢尚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民初字第333号原告:温州广全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晖朝。委托代理人:李翔。被告:谢尚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广全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尚杰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赵建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