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随玉林、朱鑫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随玉林,朱鑫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259号原告:乾安县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昆池街1-18号。法定代表人:闫丽荣,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星杰,乾安县人。被告:随玉林,1960年3月1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朱鑫芹,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随玉林、朱鑫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325元。审 判 长 张永民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