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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随玉林、朱鑫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随玉林,朱鑫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259号原告:乾安县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昆池街1-18号。法定代表人:闫丽荣,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星杰,乾安县人。被告:随玉林,1960年3月1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朱鑫芹,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随玉林、朱鑫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325元。审 判 长  张永民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