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殷大同与哈尔滨第一工具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大同,哈尔滨第一工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093号原告殷大同,1936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殷滨祥,1996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马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周丽宇,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祁锦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大同与被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殷大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大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大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殷大同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殷大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