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锁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黄建辉与被告保利江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磊鑫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辉,深圳市磊鑫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保利江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玄锁民初字第800号原告黄建辉,男,1973年10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俞哲敏,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正达,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磊鑫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恒山路121号3幢1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罗杰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彤,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利江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胡在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彤,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波,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辉与被告深圳市磊鑫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磊鑫园林南京分公司)、保利江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江苏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磊鑫园林南京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起诉依据为2014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该协议未约定管辖法院,而被告磊鑫园林南京分公司的注册地位于南京市××邺区,实际经营地位于南京市××区,均不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工程项目内部劳务施工协议》中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南京保利紫晶山外墙石材干挂工程,工程地点:南京市玄武区仙林大道旁”,经查询该工程实际施工地点为南京市××区,且双方在《和解协议》中所涉的其他工程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唐奇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杜 超见习书记员 赵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