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施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市施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科巷1号1607室。法定代表人陈兵,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扬州市施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开发区施桥镇。法定代表人高文霞,总经理。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施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扬广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扬州市施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现扬州市施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丁兆留审判员 沈 洲审判员 束 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维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