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商终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煜峰与桐乡银凤来有限责任公司、朱铁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桐乡银凤来有限责任公司,沈煜峰,朱铁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商终字第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桐乡银凤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凤鸣街道永兴路4号。法定代表人:朱亮。委托代理人:黄璞虑,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煜峰。委托代理人:谢学元,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朱铁民。上诉人桐乡银凤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煜峰、原审被告朱铁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4)嘉桐商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桐乡银凤来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沈煜封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桐乡银凤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175元,减半收取4587.5元,由上诉人桐乡银凤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蕾审 判 员 汪先才代理审判员 陈 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