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南法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俊杰与陈树雄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杰,陈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周俊杰,男,汉族,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被执行人陈树雄,男,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申请执行人周俊杰与被执行人陈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中法民二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一、变更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4)法汕南法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为陈树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周俊杰借款1800000元及利息(其中1500000元的利息从2012年11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2%计算,300000元从2013年12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二、驳回周俊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1000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执行人陈树雄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启动主动执行程序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树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期间还款。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20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树雄址于峡山街道南兴商城一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同年6月24日,案外人周修玲以该楼房系其与陈树雄的共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本院中止执行该楼房。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汕南法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上述楼房的执行。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树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周俊杰意见,其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树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平审判员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上荣 来源:百度搜索“”